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,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《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》(津财规〔2022〕9号)、《天津市高校国家助学金标准指导意见》要求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。
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为财政资金。
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
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,分为国家一等、二等、三等助学金,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300元,每生每年3700元,每生每年3100元。
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(二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(三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(四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(五)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(六)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。
第五条 提高资助精准度,对重点资助对象,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(标准)资助,确保重点保障人群学生获得资助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六条 学院设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,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,党委学生工作部(学生处)处长担任副组长,党委学生工作部(学生处)相关老师担任组员,指导各学院的评审工作。
第七条 各学院设立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,由各学院院长担任组长、学工办主任担任副组长、辅导员担任组员,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具体实施工作。
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
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。
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,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。
第十条 申请和评审流程
(一)学生根据本办法中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有关规定,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《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。
(二)申请国家助学金采取班内评议、各学院筛选评定。无异议后,将建议名单及材料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,经研究通过后,将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。
(三)公示无异议后,由党委学生工作部(学生处)填写汇总材料,报送上级主管单位。
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、管理与监督
第十一条 学院在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实行全院公示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防止不正之风,杜绝弄虚作假行为,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资助。
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,除去寒暑假,共计发放十个月。 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390元,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330元,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270元。同时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今年会官方网站国家助学金评定评选办法(修订)》(2021年6月30日)同时废止。
